【典型意義】
突破親子關系證明困境:在本案中,面對王某去世后無法進行 DNA 鑒定以確認親子關系的難題,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可婚生子女的平等繼承權,突破傳統證明模式,避免因技術阻礙導致未成年人權益受損,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繼承權利。
情理法融合修復親情:法院不僅關注遺產分割的法律層面,更重視親情關系的維系。通過調解,從法律規定到親情倫理,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化解矛盾,讓原本反目的姐妹重歸于好,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為處理類似家庭糾紛提供了有益借鑒,展現司法在維護家庭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
【案情簡介】
王某生前經歷兩段婚姻,共育有 6 個女兒。其中,二婚妻子生育的 2 個女兒尚未成年,而另外 4 個女兒是其與前妻所生。王某去世時未留下遺囑,遺產繼承隨即陷入混亂。4 個姐姐堅稱 2 個妹妹并非父親親生,強烈要求進行親子鑒定以剝奪她們的繼承權。然而,由于王某已離世,DNA 鑒定無法開展。在無法通過科學手段驗證親子關系的情況下,4 個姐姐拒絕讓 2 個妹妹參與遺產分配,家庭矛盾迅速激化,遺產分割工作陷入僵局。無奈之下,2 個未成年妹妹的母親代其向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公正裁決。
【法院調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敏銳意識到此案不僅關乎財產分割,更涉及深厚的情感糾葛與家庭關系修復。法官決定以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首要方式。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充分運用情理法結合的策略。一方面,詳細向雙方闡釋繼承遺產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指出在缺乏相反證據時,婚生子女依法平等享有繼承權,為調解奠定法律基礎;另一方面,從親情角度出發,動之以情,強調父親已逝,姐妹之間不應因財產問題反目成仇,年幼的妹妹更需要家人的關愛與支持,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逐步緩解對立情緒。經過法官的不懈努力與耐心調解,4 位姐姐最終放下心中執念,同意將父親遺產平均分配給 6 個姐妹,并由母親代為管理 2 個未成年妹妹的繼承份額,確保她們未來的生活與教育得到妥善安排。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如何在缺乏直接親子關系證明(如 DNA 鑒定)的情況下認定繼承權。本案中,王某去世導致無法進行 DNA 鑒定,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在無相反證據推翻婚生子女身份的前提下,依法認定所有女兒均有平等繼承權,體現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優先保護以及對證據規則的合理運用。
爭議焦點二:如何在遺產糾紛中平衡法律公正與親情修復。法院通過調解,將法律規定與親情倫理相結合,成功化解家庭矛盾,既維護了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又修復了親情裂痕,為類似案件在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方面提供了范例。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