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明確夫妻財產贈與特殊性:夫妻間房產贈與或加名不同于普通民事贈與,不僅涉及財產處分,更與婚姻家庭關系緊密相連。法院依據新規,綜合考慮婚姻目的、共同生活時長等因素,避免簡單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均分原則處理,體現對婚姻家庭領域財產關系特殊性的考量。
平衡各方利益彰顯價值導向:新規從身份、財產、情感等多角度平衡個人財產權益與婚姻家庭穩定。法院判決既保護婚前房產所有人權益,又通過折價款補償兼顧另一方利益,同時提醒公眾樹立正確婚姻家庭觀,避免將婚姻作為謀取不當利益的手段,維護社會家庭和諧穩定。
【案情簡介】
2019 年 9 月 3 日,趙某與王某簽訂婚前協議書,約定雙方房產、車子無論婚前婚后購買、出資情況如何,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各占 50% 產權,且趙某需在登記后一周內于房產證上加王某名字,協議簽字公證后生效,但雙方未進行公證。9 月 12 日,二人登記結婚。9 月 16 日,雙方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簽訂婚內贈與協議,趙某將其個人名下房屋一半份額贈與王某,王某接受贈與,二人于當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雙方均為再婚且婚后未育,婚后不到半年便因多種原因分居。之后,趙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案涉房屋歸自己所有,王某則認為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得一半,雙方就房屋分割產生巨大分歧。
【法院裁判】
法院認定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支持趙某離婚請求。對于爭議的房屋,法院認為趙某婚后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王某并完成登記,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鑒于該房屋系趙某婚前財產,贈與是為保障婚姻,且雙方共同生活短暫、未形成穩定生活狀態,分居后房屋一直由趙某居住使用,故判決房屋所有權歸趙某,趙某補償王某房屋折價款 2 萬元(雙方認可房屋價值 16 萬元)。判決后雙方未上訴,現已生效。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婚前房產婚后加名是否必然按夫妻共同共有均分。本案中,雖房屋加名后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院未簡單均分,而是結合贈與目的、婚姻實際情況等因素,重新確定分割方式,明確夫妻財產分割需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突破傳統加名即均分的認知。
爭議焦點二:如何適用新規平衡夫妻雙方財產權益。法院依據新規,既尊重趙某對婚前房產的原始權利,又通過折價款補償王某,在保障個人財產權的同時,兼顧婚姻中另一方的合理期待,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為類似案件審理提供范例。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或者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贈與人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