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嚴格審查監護人失職:在變更撫養權案件中,法院對監護人失職證據進行嚴格審查,明確監護責任邊界。只有充分證實原監護人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行為,如疏于照顧、未盡到監管義務等,才會依法變更撫養權,確保未成年人脫離不良成長環境 。
多方聯動保障權益:榆樹法院作為少年審判改革試點,主動延伸司法職能,聯合民政、婦聯、教育、社區、公益組織等多部門,形成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合力。從撫養權變更到后續生活幫扶、心理疏導、法律咨詢,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方位關懷,體現司法溫度與社會擔當。
【案情簡介】
2024 年 12 月,離婚后借住在舒蘭市親友家的張女士,得知孩子父親和祖母相繼離世。考慮到孩子祖父愛喝酒打牌,無力給予孩子良好照顧,張女士多次嘗試與祖父商議變更撫養權,卻屢遭拒絕。無奈之下,張女士向榆樹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申請。案件受理后,榆樹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長于長娟為了解孩子真實生活狀況,前往孩子祖父家走訪。屋內,兩個孩子正蹲在灶臺前煮方便面,姐姐小麗冬衣袖口短得不合身,弟弟小歡臉上手上沾滿灶灰;而祖父卻在煙霧繚繞的里屋與他人打牌,對孩子不管不顧。此后,法院嚴謹審查監護人失職證據,單獨詢問孩子意愿,最終依法將撫養權變更給張女士。法院還關注到張女士收入低于吉林省最低生活標準,主動聯系舒蘭市司法局等部門及百川志愿者協會等公益組織,共同商討對張女士一家的物資支持、心理疏導、法律咨詢等幫扶工作。
2024 年 12 月,離婚后借住在舒蘭市親友家的張女士,得知孩子父親和祖母相繼離世。考慮到孩子祖父愛喝酒打牌,無力給予孩子良好照顧,張女士多次嘗試與祖父商議變更撫養權,卻屢遭拒絕。無奈之下,張女士向榆樹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申請。案件受理后,榆樹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長于長娟為了解孩子真實生活狀況,前往孩子祖父家走訪。屋內,兩個孩子正蹲在灶臺前煮方便面,姐姐小麗冬衣袖口短得不合身,弟弟小歡臉上手上沾滿灶灰;而祖父卻在煙霧繚繞的里屋與他人打牌,對孩子不管不顧。此后,法院嚴謹審查監護人失職證據,單獨詢問孩子意愿,最終依法將撫養權變更給張女士。法院還關注到張女士收入低于吉林省最低生活標準,主動聯系舒蘭市司法局等部門及百川志愿者協會等公益組織,共同商討對張女士一家的物資支持、心理疏導、法律咨詢等幫扶工作。
【法院裁判】
經嚴格審查與審慎判斷,榆樹法院依法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張女士,保障孩子能夠在更有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法院積極協調各方資源,為張女士一家制定后續幫扶計劃,確保孩子及家庭得到妥善照顧。
經嚴格審查與審慎判斷,榆樹法院依法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張女士,保障孩子能夠在更有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法院積極協調各方資源,為張女士一家制定后續幫扶計劃,確保孩子及家庭得到妥善照顧。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如何判定監護人失職及是否達到變更撫養權的標準。本案中,祖父沉迷打牌、疏于照顧孩子,導致孩子生活環境惡劣,法院通過實地走訪獲取的直觀證據,結合孩子意愿,認定其失職行為,符合法律對變更撫養權的規定,體現司法對事實認定的嚴謹性。
爭議焦點二:司法如何在變更撫養權后,保障未成年人后續生活與成長。榆樹法院突破單純審判模式,聯動多部門開展幫扶,從物質到精神給予未成年人全方位關懷,探索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有效路徑,為類似案件處理提供可借鑒經驗。
爭議焦點一:如何判定監護人失職及是否達到變更撫養權的標準。本案中,祖父沉迷打牌、疏于照顧孩子,導致孩子生活環境惡劣,法院通過實地走訪獲取的直觀證據,結合孩子意愿,認定其失職行為,符合法律對變更撫養權的規定,體現司法對事實認定的嚴謹性。
爭議焦點二:司法如何在變更撫養權后,保障未成年人后續生活與成長。榆樹法院突破單純審判模式,聯動多部門開展幫扶,從物質到精神給予未成年人全方位關懷,探索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有效路徑,為類似案件處理提供可借鑒經驗。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