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本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在被告未到庭且拒不配合親子鑒定的情況下,通過審查多種證據來認定親子關系,體現了法院對法律條文的準確運用,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依據。
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決生父支付撫養(yǎng)費,充分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凸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家庭穩(wěn)定。
案情簡介:2020 年黃先生與李女士戀愛同居,李女士懷孕后黃先生在其臨產時消失。2022 年 10 月 5 日李女士生下女兒李小貝并獨自撫養(yǎng)。李女士向同安法院起訴黃先生支付撫養(yǎng)費,然而法院窮盡送達措施黃先生未現身,且李女士無法提供親子鑒定結果。但李女士有與黃先生的聊天記錄,黃先生未否認親密關系和親子關系。經法官努力,黃先生母親王某同意與小貝進行親緣鑒定,結果顯示存在祖孫關系。
法院裁判:法院依據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及王某與小貝的親緣鑒定結果,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黃先生與小貝存在親子關系,判決黃先生支付撫養(yǎng)費。黃先生上訴后申請親子鑒定,結果支持一審判決,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親緣鑒定,是指運用生物學、遺傳學以及有關學科的理論和技術,根據遺傳性狀在子代和親代之間的遺傳規(guī)律,綜合評判爭議個體之間是否存在親生、隔代或其他血緣關系。
在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親子關系的認定系本案的難點。本案以親緣關系認定破局,但隔代親緣關系鑒定并非認定親子關系的直接證據,屬于間接證據,還應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出生醫(yī)學證明等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如主張親子關系成立的一方提供的必要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而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亦未能配合進行親子鑒定,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可認定親子關系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該權利義務系基于親子關系產生,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應履行相應義務。
本案中,黃先生作為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女的生父,逃避撫養(yǎng)義務,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綜合考慮李小貝的實際需要,參照上年度廈門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水平并結合黃先生的履行能力,判決黃先生按照每月22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yǎng)費,力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在親子關系認定中,雖然親子鑒定是關鍵證據,但當無法進行親子鑒定時,法院綜合審查微信聊天記錄、親緣鑒定等間接證據,只要主張親子關系成立一方的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而另一方無相反證據又拒絕配合鑒定,法院可認定親子關系存在,這體現了對證據審查判斷的靈活性和對事實真相的追求。
爭議焦點二:本案中法院對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規(guī)定的踐行,強調了父母對子女撫養(yǎng)義務的法定性,不論子女的出生情況如何,都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