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證據審查與事實認定的重要性:在撫養權變更案件中,法院嚴格審查證據,通過多方面調查,包括向村干部了解情況、走訪親友鄰居以及詢問學校老師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避免僅憑一方陳述做出判斷,體現了司法對證據的重視和對事實真相的追求,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規范的證據審查與事實認定方法。
維護未成年人權益與家庭和諧: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不僅關注撫養權的歸屬,還注重維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通過調解,引導雙方關注孩子的成長,合理約定探望權,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同時促進了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情簡介:2024 年 5 月,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才溪人民法庭庭長張靜接手一起變更撫養權案件。原告陳某稱 8 歲兒子小朱哭訴遭繼母王某打罵,出于對兒子的牽掛,請求變更撫養權。但除孩子電話所述外,陳某未提供其他證據。張靜通過 “家事民情四調查” 工作機制,向村干部、朱某親戚鄉鄰及小朱學校老師展開調查,發現朱某和王某平時待人親和,小朱上學時無傷痕且未向同學傾訴被打罵情況。經與小朱溝通,得知孩子因繼母對其游戲和零食的管教,為了能到母親陳某處生活而撒謊。最終,在法庭調解下,陳某與朱某、王某達成一致,維持小朱目前生活現狀,并完善了探望權約定,法庭還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關注小朱心理健康。
法院裁判:在此次撫養權變更糾紛中,法庭通過深入調查,查明孩子哭訴被繼母打罵系謊言,在調解過程中,從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促使雙方達成維持現狀的協議,完善探望權約定,同時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未進行傳統裁判方式,而是以調解方式妥善處理糾紛。
專家評析:
證據審查的關鍵作用:本案中,對于陳某提出的繼母打罵孩子這一主張,法院沒有僅憑原告陳述認定事實,而是通過多渠道調查獲取證據。專家認為,在撫養權變更案件中,證據審查至關重要,應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確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的證據審查方式為其他類似案件提供了范例。
調解在家事糾紛中的優勢體現:法院通過調解,引導雙方關注孩子成長,合理解決糾紛,避免了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專家指出,家事糾紛往往涉及情感因素,調解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具有獨特優勢,能夠更好地修復家庭關系,滿足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本案的調解過程和結果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