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女)與楊某(男)系夫妻關系,楊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商某某發展婚外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帳戶轉款計37萬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購車款、保險費等11萬余元。后商某某返還楊某10萬元,余款38萬余元未予返還。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楊某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商某某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商某某歸還38萬余元。
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在贈與商某某48萬余元時并未經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該處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屬于無權處分。商某某在接受贈與時,已經知道楊某的婚姻狀態,仍無償接受,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據此判決:商某某給付周某38萬余元。
點評: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第三者,該贈與合同應屬無效的典型案例。
從法理上分析,楊某與商某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由于周某和楊某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過書面約定,故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對共同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時,雙方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楊某事先未經財產共有權人周某同意,擅自將與周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財產48萬余元贈與商某某,且事后該贈與行為未得到周某的追認,屬于無權處分,該贈與行為侵犯了周某的財產權利,故該贈與合同無效。商某某因該贈與合同取得的38萬余元應當予以返還。
從情理上分析,楊某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歌廳認識了商某某并進而發展為情人關系,這種行為本身已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違背了普世的價值取向,是應該遭到社會大眾唾棄的。不僅如此,楊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48萬余元贈與情人商某某,更是侵害了配偶周某的財產權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婦女面對“小三”涉足離婚財產分割等現象,常以忍讓為主,而沒有意識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廣大婦女應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現象作斗爭。人民法院對于本起案件的處理體現了倡導夫妻忠誠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裁判價值取向,加強了對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的保護,對婚外情等不道德行為予以強烈地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