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汪某(男)與朱某(女)原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汪某某,后汪某與朱某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汪某撫養,雙方共有的一套房產歸雙方之女汪某某所有,貸款由汪某承擔。后汪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產歸其所有。在審理中朱某認為,雖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產歸雙方之女汪某某所有,但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權屬變更應以登記才能有效,現該贈與行為尚未發生,要求撤銷贈與。
判決
法院判決確認朱某與汪某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贈與行為有效。
點評:
1. 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屬于雙方共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汪某與朱某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共有的房產贈與女兒所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簽訂相關協議的法律后果,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雖然法律賦予當事人訴權,但如果主張方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維護協議的效力。
2.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因財產權利是否轉移為撤銷依據。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的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債務承擔等涉及人身財產事項協商一致的協議,并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并不因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贈與人就當然有權撤銷贈與,故朱某認為贈與行為尚未發生,要求撤銷贈與的請求,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3. 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摻雜了復雜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對協議的審查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等價有償的原則,而應著重從是否有違當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進行考量,并且根據規定,該請求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即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踐中,有些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虛假的承諾,又在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這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雙方協議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沒有特殊原因,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決倡導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