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1. 房改房權屬以登記為核心:房改房的產權認定以登記為準,即便涉及家庭內部出資或工齡福利,若無明確約定,登記權利人視為產權所有人。
2. 贍養義務需實質舉證: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充分證據(如護理記錄、醫療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僅憑口頭陳述難以被法院采信。
3. 代位繼承規則明確權益:子女先于父母去世時,孫輩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繼承份額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
【案情簡介】
趙建國與孫秀蘭育有三女一子(趙淑珍、趙淑霞、趙淑梅、趙偉),趙偉之子為趙陽。孫秀蘭于 2004 年去世,趙偉于 2013 年去世,趙建國于 2022 年去世。趙建國名下有兩套石景山區房改房(一號房屋價值 220 萬元、二號房屋價值 180 萬元),由趙偉之妻李芳及子趙陽居住。
原告趙淑珍、趙淑霞、趙淑梅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要求一號房屋由趙淑珍繼承、二號房屋由趙淑梅繼承,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被告李芳、趙陽稱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且李芳長期照顧老人,要求獲得房屋所有權并給予三姐妹折價款,同時質疑原告贍養義務履行情況。
庭審中,雙方確認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出資、贍養事實及折價款計算存在爭議。李芳、趙陽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僅認可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法院裁判】
法院認定兩套房屋為趙建國與孫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各占 50% 份額。孫秀蘭去世后,其 50% 份額由趙建國及四名子女(趙淑珍、趙淑霞、趙淑梅、趙偉)繼承,每人分得 10%;趙建國去世后,其 60% 份額(原 50%+ 繼承孫秀蘭的 10%)由三女及趙偉之子趙陽(代位繼承)繼承,每人分得 15%。最終五人(趙淑珍、趙淑霞、趙淑梅、李芳、趙陽)各占兩套房屋 20% 份額(趙陽通過代位繼承取得趙偉份額)。
因原告主張房屋歸其所有并支付折價款,法院按房屋估值及份額比例判決:
· 一號房屋(220 萬元):趙淑珍繼承所有,向趙淑霞、趙淑梅各支付 55.88 萬元(220 萬 ×20%),向李芳支付 14.74 萬元(220 萬 ×6.79%,李芳僅繼承趙建國份額),向趙陽支付 37.62 萬元(220 萬 ×17.1%,趙陽代位繼承趙偉份額)。
· 二號房屋(180 萬元):趙淑梅繼承所有,向趙淑珍、趙淑霞各支付 45.72 萬元(180 萬 ×20%),向李芳支付 12.06 萬元(180 萬 ×6.7%),向趙陽支付 30.78 萬元(180 萬 ×17.1%)。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房改房權屬與出資關系
· 被告以 “出資購房” 主張所有權,但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且房改房涉及工齡福利,根據《民法典》第 209 條,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出資行為不影響權屬認定。
爭議焦點二:贍養義務與遺產份額分配
· 被告主張 “盡主要贍養義務” 但未能提供護理記錄、醫療票據等實質證據,法院依據《民法典》第 1130 條,認定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均等,未支持多分請求。
爭議焦點三:代位繼承的份額計算
· 趙偉先于趙建國去世,趙陽依法代位繼承趙偉應得份額。在孫秀蘭遺產分割中,趙偉已分得 10%;趙建國遺產分割中,趙偉應得 15%(60%÷4 人),故趙陽合計繼承兩套房屋 25% 份額(10%+15%),與其他繼承人均等。
【法律指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209 條(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28 條(代位繼承)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30 條(遺產分配原則)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53 條(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案件啟示】
1. 產權登記優先:房改房等特殊房產需保留登記憑證,出資方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益,避免 “出錢難認房”。
2. 贍養證據留存:贍養義務履行需留存醫療票據、照料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口頭主張難以作為多分依據。
3. 代位繼承規劃:子女先于父母去世時,孫輩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可通過遺囑或提前協商明確分配方案,減少繼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