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繼承起紛爭,代書遺囑效力引爭議,口頭承諾與遺囑繼承如何平衡?
【典型意義】
1. 代書遺囑需嚴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兩個以上見證人、代書人及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見證人應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全程錄音錄像可增強遺囑可信度,法院對遺囑效力的認定以形式合規性及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核心。
2. 口頭承諾涉及遺產處分時,若能證明其真實性,可作為遺產分配考量因素,當事人應盡量將口頭約定轉化為書面協議,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權益難以保障。
【案情簡介】
陳明遠與周淑華育有四女陳靜、陳蘭、陳梅、陳菊,外孫為王浩(陳靜之子)。陳明遠早逝,周淑華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離世。2015 年,周淑華因機場建設拆遷獲得位于大興區的一號房屋,該房屋成為遺產糾紛核心。
原告王浩主張確認周淑華 2019 年 2 月 21 日的代書遺囑有效,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其他親屬協助辦理產權登記,并承擔訴訟費用,稱外婆立遺囑將房子贈與自己,且已實際居住并支付相關費用。被告陳靜、陳蘭同意王浩訴求,但陳蘭提出外婆曾承諾給四姐妹每人 2 萬元;陳梅、陳菊堅決反對,認為遺囑無效,稱訂立時外婆神志不清、內容被代書人隱瞞,見證人多為王浩親友,懷疑外婆受脅迫、欺詐,主張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王浩提交遺囑及視頻佐證,陳梅、陳菊指出視頻中代書人催促簽字,周淑華未明確同意。此外,王浩稱外婆僅有 10 萬元存款且已用于醫療支出,陳蘭提及的 “每人 2 萬元” 承諾成為另一爭議點。
【法院裁判】
法院認定代書遺囑形式符合《繼承法》規定,陳梅、陳菊未能提供周淑華神志不清或受脅迫的證據,遺囑有效,一號房屋由王浩繼承,相關親屬需協助辦理產權過戶。周淑華承諾給四姐妹每人 2 萬元屬對遺產的處分,因存款已用于醫療,由繼承房產的王浩承擔給付義務,考慮到陳靜與王浩利益一致且未主張,王浩需向陳蘭、陳梅、陳菊各支付 2 萬元,共計 6 萬元。雙方未上訴,判決已履行。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代書遺囑效力。遺囑有 9 位見證人,代書人、日期、簽名(代簽按手印)齊全,形式合規。陳梅、陳菊質疑真實性但無證據,法院不予采信,認定遺囑有效。
爭議焦點二:口頭承諾處理。周淑華承諾給四姐妹每人 2 萬元,雖為口頭約定,但結合案件情況可認定為對遺產的處分,因存款用盡,由繼承房產的王浩承擔支付義務,既尊重遺囑繼承優先原則,又兼顧了口頭承諾的合理權益。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已失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原則,以及遺產處理中對合法承諾的考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