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案情簡介
高某與喬某于 2016 年 9 月結婚,2017 年 8 月生育女兒高小某。2023 年 9 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高小某由喬某直接撫養。2023 年 12 月,喬某確診顱內占位性病變,2024 年 1 月前往外地工作,此后高小某由喬某的姐姐和母親協助撫養。高某認為自己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良好經濟條件,而喬某患病且異地工作不利于撫養孩子,遂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訴訟中,喬某提交復查結果顯示其病情為良性囊腫,保守治療不影響生活工作,且表示雖在外地工作但會定期回家陪伴孩子,待穩定后接孩子一起生活。法院征詢高小某意愿,其希望繼續跟隨母親生活,法官走訪學校了解到高小某學習生活狀態良好。
法院裁判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喬某雖患病但病情可控不影響生活工作,雖異地工作但通過多種方式履行撫養義務,目前高小某生活學習狀態良好且本人愿意跟隨母親。高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理由不充分,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在于如何準確判斷變更撫養關系的事由是否成立。在本案中,高某以喬某患病和異地工作為由主張變更,但喬某的病情實際情況以及其對孩子的撫養安排表明,這些因素并未對孩子的成長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同時,孩子的意愿以及其當前良好的生活學習狀態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判決時,綜合權衡了各種因素,嚴格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避免了僅憑單一因素就輕易變更撫養關系,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科學合理的參考范式,彰顯了司法在維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的嚴謹性和公正性。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明確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包括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等,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