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蘇某(女)與邱某(男)2007年5月登記結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毆打蘇某。2009年至2013年期間,蘇某曾數次報警及向婦聯求助。2009年2月邱某書面保證今后不再動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懷疑蘇某出軌,毆打蘇某造成其左眼挫裂傷、左眼上眼瞼裂傷、左眼球結膜瘀傷。2013年9月,邱某在蘇某工作場所,因言語不合毆打蘇某,造成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上下唇挫裂傷。庭審中,邱某仍態度粗暴,出言威脅蘇某,并堅決不同意離婚。審理過程中,蘇某申請法院對其進行人身保全。
判決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蘇某的申請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邱某毆打、傷害、跟蹤、威脅、騷擾蘇某及家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邱某婚后多次對蘇某實施家庭暴力,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蘇某要求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應予準許,根據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產生的后果,酌情確定邱某賠償蘇某5000元。
點評: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蘇某提供的報警記錄、婦聯求助記錄僅是其單方陳述,病歷、診斷證明、照片等也僅能證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證明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實,但邱某對上述證據并無有力反證,結合其親筆書寫的保證書,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可認定邱某在婚姻期間多次毆打蘇某的事實。基于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本判決不僅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也支持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并在審理中及時發出人身保護令,有效保護了婦女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