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與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即本案原告與被告。陳某、王某先后去世。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房屋一套,登記在陳某名下。原告主張王某去世前留有視頻遺囑,指定其繼承王某名下房產的全部產權份額以及她應當繼承丈夫的那部分產權份額。現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歸其繼承,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辯稱,王某生前長期處于腦梗疾病中,立遺囑時王某意識不清,故對其行為能力提出異議。庭審中,視頻遺囑顯示,立遺囑時,有兩名律師作為見證人在場,王某雖然說話較慢,但均能回答律師的問題,并明確表明其當時意識清楚,訂立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通過法院主持調解工作,被告認可視頻遺囑,表示尊重母親的遺囑,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涉案房屋歸原告繼承,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法官后語
立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實踐中,很多輕微老年癡呆和輕度精神智力障礙的遺囑人在尚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可能和正常人差異并不大,但這些患者所立遺囑即使符合法定形式,遺囑人仍會有被鑒定為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風險。所以,有上述情況的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最好通過視頻、見證人見證等方法輔助佐證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防止日后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