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且彩禮用于家庭支出,無需退還彩禮 曉琳與丈夫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半年后步入婚姻殿堂。結婚時,男方家按照當?shù)亓曀捉o付了 10 萬元彩禮?;楹螅瑑扇斯餐诔鞘写蚱?,曉琳將部分彩禮用于家庭日常開銷,如購買生活用品、支付房租水電費等,部分用于夫妻共同投資的小生意周轉。然而,婚后第三年,因性格差異和家庭瑣事,兩人感情破裂決定離婚。男方提出退還彩禮的要求,曉琳拒絕。最終鬧至法院,曉琳向法院提供了彩禮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購物憑證、投資小生意的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明雙方不僅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彩禮也已在共同生活中合理消耗。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曉琳無需退還彩禮。
以下是針對該案例的律師解讀: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曉琳與丈夫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不符合上述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裁判理由:法院判決的關鍵在于認定彩禮是否已在共同生活中合理消耗。曉琳提供了購物憑證、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彩禮用于家庭日常開銷和共同投資生意,完成了舉證責任。根據(jù)公平原則,既然彩禮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再要求返還就不合理,法院據(jù)此認定曉琳無需退還彩禮,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平原則。
案例啟示:對于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當事人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jù),如彩禮的流向、家庭支出的憑證等,以便在糾紛發(fā)生時能夠證明彩禮的實際用途。對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夫妻,彩禮通常會被視為家庭共同財產(chǎn)的一部分,用于家庭經(jīng)營和生活開支,在離婚時,若不符合法定的彩禮返還情形,給付方要求返還彩禮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彩禮用于共同生活的相關法律條款有哪些?
彩禮用于共同生活相關的法律條款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的第五條和第六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祝_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shù)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jīng)濟情況以及當?shù)亓曀椎纫蛩亍?/p>
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