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75歲)咨詢關于房產分割的法律問題。張先生二婚,與前妻有一女,與現任有一子,共有三處房產。為避免前妻女兒爭產,曾簽署協議分割房產,但現在夫妻感情不和想離婚并爭取回部分房產。張先生已將房產證交給現任妻子,手中無材料。律師需查看協議內容,張先生簽署協議時清醒且未喝酒。張先生還簽署過與協議內容大致相同的遺囑。張先生每月退休金一萬多,只想咨詢律師,但關心房產能否拿回。
首先,您提到之前簽署過關于房產分割的協議,這是整個問題的關鍵一環。雖然您現在手中沒有這份協議,但只要您簽署協議時意識清醒,也沒有受到欺詐、脅迫等不當因素干擾,并且沒有喝酒影響判斷力,那這份協議在法律上是具備一定效力的。不過,協議具體如何影響房產分配,得看協議里面的詳細條款,比如有沒有明確約定房產的歸屬、分割方式、是否附帶有條件等。我強烈建議您盡快想辦法找到這份協議的原件或者復印件,要是實在找不到,看看能不能從協議簽署的相關方,比如您的現任妻子、協議見證方那里獲取相關信息。
另外,您還說簽署過與協議內容大致相同的遺囑。遺囑在繼承方面有其特定的法律規定和作用,一般情況下,遺囑會在立遺囑人去世后才生效。但鑒于您現在面臨的是離婚房產分割問題,遺囑在當下的離婚糾紛中,可能不會直接決定房產的分配,不過它可以作為一個輔助證據,用來側面印證您對于房產處理的意愿和態度。
關于這三處房產,它們的性質對于最終能否拿回部分房產至關重要。如果房產是您和現任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按照法律規定,若無特殊約定,這通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即便之前簽署了協議,您現在想反悔爭取回部分房產,也需要看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定情形。例如,如果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是在您受到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那么您有可能通過法律途徑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協議,進而重新分割房產。
要是其中有房產屬于您的婚前個人財產,而您在協議中卻將其進行了處分,這種情況相對復雜一些。雖然您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權,但如果處分行為嚴重影響到您的基本生活,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因素,法院在審理時也會綜合考量各種情況,來判定協議中關于這部分房產處分的條款是否有效。
還有一種情況,若房產涉及到您與前妻女兒的權益,比如部分房產是您與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您與現任妻子簽署協議時,未妥善考慮前妻女兒的合法權益,那么前妻女兒有可能對協議中涉及她權益部分提出異議。不過,就您目前的訴求來看,主要是擔心前妻女兒爭產,想在離婚時爭取回部分房產,這與前妻女兒后續可能提出的權益主張是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咱們可以先集中解決您離婚房產分割這一塊。
至于您提到的村里有人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卻翻建房屋的情況,和咱們現在的房產分割問題性質不太一樣,不能直接類推。咱們現在處理的是離婚糾紛中的房產分割,適用的是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您簽署的協議約定。
您現在每月有一萬多的退休金,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您的基本生活,但房產分割涉及到重大財產權益,咱們還是要謹慎對待。目前來看,要確定您能否拿回部分房產,關鍵在于盡快獲取協議內容,然后依據協議條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來綜合判斷。如果協議對您不利,且不存在可撤銷或變更的情形,那想要拿回房產可能會面臨較大困難;反之,要是協議存在問題,或者房產性質本身有利于您,那您還是有機會爭取回部分房產權益的。我建議您可以先嘗試與現任妻子溝通,看能否和平協商解決房產分割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再考慮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維護您的權益。在整個過程中,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和建議。
從律師實務角度,可通過以下途徑協助張先生查找之前簽署的房產分割協議,具體操作需結合實際情況逐步推進:
一、優先從已知關聯方獲取
二、通過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關聯信息
三、訴訟程序中的證據調取
若協商無果需通過訴訟解決,律師可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則,通過以下方式調取:
四、其他輔助途徑
需要注意的是:若最終無法找到協議原件或有效副本,法院將根據現有證據(如房產登記信息、雙方陳述、遺囑內容等)綜合判定房產歸屬。因此,盡快窮盡上述途徑調取協議,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建議張先生在律師協助下,先從最可能留存協議的主體(如現任妻子、公證處)入手,逐步推進。